 | | >申請對象< | 一、設籍本縣之縣民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未達內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(99年度9,829元)者。 二、全家人口之存款(含股票投資)平均每人不超過75,000元。 三、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不超過新台幣300萬元。 四、低收入戶申請所稱家庭,其應計算人口範圍,除申請人外,包括下列人員: 1.配偶。 2.直系血親。 3.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。 4.前3款以外,認列綜合所 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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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 | | >申請人應備證件< | 一、全戶戶籍謄本(包含直系血親)。 二、全戶(包含直系血親)所得稅證明附各類所得清單。 三、全戶(包含直系血親)不動產證明。 四、全戶郵局存簿(含內頁)影本。 五、戶內有工作能力人口須檢附勞保投保資料表 六、申請人私章。 七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(如:身心障礙手冊、學生證影本、失蹤證明、、等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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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 | | >承辦單位< | 一、社會課 二、查詢電話 ● (03)470-3070 分機215.217 三、承辦人員 ● 曾先生,葉小姐 四、桃園縣龍潭鄉中正路210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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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桃園縣龍潭鄉(32552)中正路210號 總機:(03)4793070 Copyright (c)2004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 最佳解析度 1024x768 pixel 請使用IE 5.5以上版本之瀏覽器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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